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
(A)契約內容違反善良風俗
(B)締約機關欠缺事務權限
(C)雙務契約未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而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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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67), C(608), D(2253), E(0) #3151136
統計: A(107), B(467), C(608), D(2253), E(0) #3151136
詳解 (共 10 筆)
#6262699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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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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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544
(D) 侵害第三人權利,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 \rightarrow 【效力未定 / 未生效】
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締結者,因其締結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說明: 在第三人同意前,該契約只是「尚未生效」,一旦第三人補正書面同意後即可生效,並非自始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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