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B)行政機關已先命處分相對人限期改善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D)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5), B(1889), C(287), D(493), E(0) #3462194
統計: A(205), B(1889), C(287), D(493), E(0) #3462194
詳解 (共 4 筆)
#6518498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A)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C)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D)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B) 行政機關已先命處分相對人限期改善 (無此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A)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C)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D)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B) 行政機關已先命處分相對人限期改善 (無此規定)
62
0
#7406568
在臺灣的行政法中,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關於「行政機關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規定。
答案是 (B) 行政機關已先命處分相對人限期改善。
法律依據解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選項 (A) 符合第 1 款:「大量生產之處分或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
選項 (C) 符合第 2 款:「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
選項 (D) 符合第 5 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 第 7 款「相對人曾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在行政程序中已陳述意見,或其陳述意見之內容行政機關已調閱、知悉者。」(註:法條第 5 款、第 8 款等精神與「內容輕微、無事先聽取必要」之實務見解相關,而第 103 條第 5 款明文為「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為什麼 (B) 錯誤?
法條中並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已先命處分相對人限期改善」就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即使機關已經命其限期改善,在真正做出損及當事人權益的裁罰或不利處分前,除非符合其他條款(如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否則原則上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