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共事業之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 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B)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並未受剝奪,故應忍受此一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合法限制
(C)此屬財產權之違法侵害,當事人應請求除去侵害
(D)無法律則無徵收補償,若法律未有規定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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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9), B(67), C(250), D(128), E(0) #3481648
統計: A(1589), B(67), C(250), D(128), E(0) #3481648
詳解 (共 5 筆)
#6782856
釋字747 節錄
1.公路局未經其同意,穿越其投資興建之指南宮地藏王寶殿附設靈灰堂暨停車場空間新設工程所在土地之地下,影響其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向高公局請求協議價購及辦理徵收遭拒,
2.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
3.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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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495
土地徵收條例 §57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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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116
司法院 釋字第 747 號解釋 之意旨:
- 特別犧牲的認定:需用土地機關(如興辦公共設施的政府部門)因為興辦公共事業,其設施穿越私有土地的地下(或上空),若已經超過了土地所有權人基於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這就構成了人民財產權的「特別犧牲」。
- 所有權人之權利保障:當這類特別犧牲發生,且需用土地人並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該地下空間的地上權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主動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該地上權,以獲取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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