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可以透過中央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評定並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得不適用本規則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A)無障礙設施設計
(B)有效日照設計
(C)防火避難設施設計
(D)安全維護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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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99), C(408), D(35), E(0) #3349494
統計: A(90), B(99), C(408), D(35), E(0) #3349494
詳解 (共 5 筆)
#7031569
補:#3-4
ㄧ、25層或90米,但H-2不算
二、B-2商場百貨達總樓地板30000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中央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書及評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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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1945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
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得不適用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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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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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其中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 指定機構評定 →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 部分法規得免適用。
另須記住《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以下建築物原則上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提出經認可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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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僅供H-2使用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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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組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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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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