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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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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 試題詳解
25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下列何者得不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A)董事
(B)監察人
(C)非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
(D)總經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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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136), D(2), E(0) #690709
詳解 (共 1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4/11
#3285731
保險法第 153 條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
(共 1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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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持有 A 簽發之 B 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一張遺失,而向 B 銀行辦理掛失止付,B 銀行受理後,乃將該止付之金額,於 A 之支存帳戶內,提存於 B 銀行備付款之保留款帳戶,請問該保留款係為何人之存款? (A)甲止付人之存款。因甲為辦理掛失之止付人,該提存之保留款乃為遺失票據而提列,其自屬甲之存款 (B) B 付款人之存款。因該存款已由發票人 A 的帳戶提出,存於 B 銀行之備付款帳戶,其所有權自屬 於付款人 B 銀行,發票人及占有票據之人均無存款返還請求權 (C) A 發票人之存款。該遺失之支票因尚未從發票人之帳戶支付,在該款所有權移轉前仍不失為發票人之存款,故應為 A 之存款 (D)占有遺失支票人之存款。依規定經止付之金額付款銀行非依票據法第 19 條規定,經占有支票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動用,故該存款為占有遺失支票人之存款
#690710
27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記名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並以 X 為付款人,乙空白背書交付丙,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請求經付款人 X 承兌後,塗銷乙之簽名並將匯票交付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戊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B)戊得向丙行使追索權 (C)戊得向丁行使追索權 (D)戊得向 X 行使付款請求權
#690711
28 甲持有 A 簽發經 B 背書之支票一紙,乃於該支票上記載甲自己為受款人,屆期提示退票,甲主張 B應負背書之責,B 以背書不連續,縱屬連續即為回頭背書等理由拒絕付款。依實務見解,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執票人甲既於受款人處填載其自己之姓名,其後雖未在票背背書,但執票人為甲,即構成回頭背書。回頭背書之被背書人 B 自不負票據責任 (B)有理由。執票人甲不僅須證明背書形式上連續,亦須證明背書實質上連續,B 始須負背書責任 (C)無理由。因甲之受款人為執票人甲所自填,甲有權填載,雖形式上背書不連續,但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理由抗辯,故 B 應負背書責任 (D)無理由。因 B 既在票背背書,殊不論受款人甲為何人所記載,執票人為甲即無所謂背書連續或回頭背書問題,B 即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690712
29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記名背書轉讓丙,丙空白背書轉讓丁,丁交付戊,戊記名背書轉讓己,己交付庚,試問:背書有無連續? (A)背書連續 (B)背書不連續,丙空白背書轉讓丁時中斷 (C)背書不連續,丁交付戊時中斷 (D)背書不連續,己交付庚時中斷
#690713
30 A 簽發有效本票一張交付予 B,到期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10 日,B 於到期日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 C,C 再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 D。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自得請求之次日起算,即始日不算入,故 D 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至 102 年 1月 10 日止 (B)追索權時效之起算,若該本票未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自拒絕證書作成之次日起算 (C)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自得請求之始日起算,即始日必須算入,故 D 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至 102 年 1 月 9 日止 (D)追索權時效之起算,若該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
#690714
31 發票人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新臺幣 50 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100 年 2 月 1 日之支票一張予乙,定期一個月交貨,旋乙因需資金乃持該支票向丙調借現金 15 萬元。屆期乙未依約交貨,丙提示退票乃訴請甲給付票款 50 萬元,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今甲既在支票上簽名,即不能以乙未交貨之理由對抗丙,自應依票載文義負責 (B)有理由。因支票為無因證券,甲縱未取得所購貨物,然丙係非惡意而取得票據,故甲自不得據以對丙抗辯 (C)無理由。支票固為無因證券,但丙明知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而僅以 15 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顯屬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D)無理由。支票固為無因證券,但丙明知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而僅以 15 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係屬不以相當對價取得,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今乙未交貨,乙不得向甲請求貨款,丙自亦無法對甲請求票款
#690715
32 甲公司採購部經理 A,自行刻甲公司印章簽發發票人為甲公司並記明代理人為經理 A 之本票向乙購買公司所需之原料,所購原料為 A 個人取去私用,並未交予甲公司,屆期乙提示退票,應由誰負票據責任? (A)甲公司負責。因 A 為甲公司之經理人,其有權代理甲公司簽發本票,雖所購物品為其個人取去,但無礙於其所簽發票據之效力 (B) A 經理個人負責。因 A 僅為甲公司之經理人,其無權代理甲公司簽發本票,況所購之物品為其個人取去,更無由公司負責之理 (C)甲公司與經理 A 均不需負責。因甲公司印章為 A 私自所刻,所購貨品亦為 A 個人私用,未交予公司,係屬票據之偽造 (D)甲公司與 A 負連帶責任。依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依票載文義負責,二人共同簽名負連帶責任
#690716
33 林一簽發票據一紙予乙,經乙將林一變造為林二後,交付丙清償債務,請問以上三人誰應負票據責任? (A)林二。因顯現在票據上之簽名為林二,非林一,應由林二負責 (B)林一。因林一業已簽名,雖經變造為林二,但不因票據之變造而影響原有簽名人之責任 (C)林一、林二均不負責。因林一之簽名已被變造而不存在,林二自己又未簽名,故均不負責 (D)乙。因乙係行使變造者,自應由他負票據責任
#690717
34 甲簽發發票日為 98 年 6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乙於票背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後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依票據法之規定遵期提示不獲付款,取得退票理由單後於時效期間內對乙追索。丁並於 99 年 5 月 5 日請求發票人甲付款被拒,遂於 99年 8 月 10 日對甲起訴。如丁對甲、乙追索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丁應負票據責任 (B)乙對丁應負票據責任 (C)甲對丁不應負票據責任 (D)甲與乙對丁均不應負票據責任
#690718
35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以臺灣銀行臺北信義分行為付款人,並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兩道,請 問下列何者錯誤? (A)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支票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不得自己提示付款 (B)執票人倘獲得付款人同意,即自己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無須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C)執票人須請求發票人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才能自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D)支票上平行線內,得記載特定金融業者
#6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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