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腦內電磁紀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未得同意或無阻卻違法事由等情形
(B)本罪之「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係指將他人電腦內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不包括複 製之方法
(C)本罪處罰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中之電磁紀錄
(D)本罪處罰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中之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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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42), C(9), D(7), E(0) #4002767
統計: A(2), B(142), C(9), D(7), E(0) #4002767
詳解 (共 4 筆)
#750422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本罪之「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係指將他人電腦內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不包括複製之方法。
解析
- (B) 敘述錯誤(本題選此項):
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與「非排他性」,因此與一般實體財產的竊盜概念不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刑法第 359 條的「取得」包含以「複製」(如拷貝、備份、下載、傳送)等方法,使自己得以支配、知悉他人電磁紀錄的內容。即使原持有人的原始檔案完好如初、沒有被移轉不見,只要擅自進行複製,就已經構成「取得」。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A) 敘述正確:
司法實務(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29 號刑事判決)指出,所謂「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權源、正當事由、未獲得所有人授權同意,或是缺乏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依法令之行為)等情形。 - (C) 敘述正確:
刑法第 359 條明文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不論是離職時故意刪除公司重要檔案,或是任意刪除他人資料,都符合本罪的處罰範圍。 - (D) 敘述正確:
刑法第 359 條同樣明文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例如擅自修改他人的網路遊戲密碼、將他人帳號內的虛擬寶物或點數移轉到自己帳戶,即屬於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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