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父死母懷胎時,下列何者為分割父之遺產之要件?
(A)保留胎兒之應繼分
(B)胎兒之母之同意
(C)親屬會議之同意
(D)共同繼承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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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9), B(65), C(21), D(81), E(0) #814604

詳解 (共 5 筆)

#1226238
民法第1166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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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302
題目前段敘述--「父死母懷胎時」,看到這句就要聯想到胎兒應繼分的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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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796
題目並無明顯是問胎兒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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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677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這是為了保障尚未出生胎兒的繼承權利,避免其權利在出生前因其他繼承人處分財產而受損。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胎兒之母之同意
    • 解析:民法雖然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但「保留胎兒應繼分」是進行分割的法定強制前置要件。如果沒有先保留應繼分,即使母親同意分割,該分割協議也是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 (c) 親屬會議之同意
    • 解析:法律並未規定胎兒繼承遺產需要經過親屬會議的同意。
  • (d) 共同繼承人全體之同意
    • 解析:雖然一般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確實需要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但本題的特殊情境在於「有胎兒存在」。在此前提下,法律設有優先的強制保護條款,必須以「保留胎兒應繼分」為最首要的合法分割要件。若未保留,縱使其他全體繼承人均同意,依法仍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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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29
民法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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