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作成自書遺囑,將 A 屋遺贈於乙。嗣後,甲又作成第二封自書遺囑,將 A 屋遺贈於丙。甲死亡時,A 屋遺贈之效力如何?
(A) A 屋僅遺贈給乙
(B) A 屋僅遺贈給丙
(C) A 屋遺贈給乙和丙,由二人共有
(D) A 屋遺贈無效,仍屬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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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795), C(123), D(96), E(0) #884559

詳解 (共 5 筆)

#1471841
民法第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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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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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0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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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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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29
根據我國《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處分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更重要的是,依據 《民法》第 1220 條 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在本案中:
  • 甲的第一封遺囑將 a 屋遺贈給乙。
  • 甲的第二封遺囑將同一個 a 屋遺贈給丙。
  • 由於同一個物(a 屋)不可能同時完全單獨贈與兩個不同的人,這兩封遺囑的內容產生了實質上的互相牴觸
  • 因此,法律上會視為甲已經撤回了第一封遺囑中有關 a 屋的部分。最終處分以最後作成的第二封遺囑為準,a 屋僅遺贈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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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a 屋僅遺贈給乙:錯誤。因為第一封遺囑與後來的第二封遺囑牴觸,在牴觸的範圍內,前遺囑已被視為撤回而失效。
  • (c) a 屋遺贈給乙和丙,由二人共有:錯誤。法律並不會自動將前後矛盾的遺贈解讀為「共有」,而是採取「後遺囑優先(新意願優先)」的原則,直接視為撤回前遺囑。
  • (d) a 屋遺贈無效,仍屬於遺產:錯誤。只要這兩封自書遺囑皆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要件(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第二封遺囑即為合法有效,a 屋應歸屬於丙,而非流回繼承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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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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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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