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基本原則?
(A)依職權調查事實
(B)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C)受理訴願機關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D)自由心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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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547), C(329), D(611), E(0) #3311383

詳解 (共 10 筆)

#6218077
訴願法 第63條
1.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2.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3.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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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913

訴願法 63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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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919
訴願之基本原則? 1書面審理原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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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603

說明:

訴願之審理,依據訴願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可知訴願審議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必要

其他選項說明:

  • (A) 依職權調查事實: 訴願法第 67 條第 1 項:「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因此,依職權調查事實是訴願的基本原則之一。

  • (C) 受理訴願機關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訴願法第 6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第 79 條第 2 項亦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所以受理訴願機關可以依據其依職權調查之事實,作出與訴願人主張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理由不同的決定。

  • (D) 自由心證主義: 雖未於訴願法中明文規定,但訴願決定具有準司法的性質,且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訴願決定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其作成過程亦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即自由心證主義

三段論法說明 (針對選項 B):

  • 大前提: 訴願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書面審查決定之。

  • 小前提: 選項 (B) 聲稱「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 結論: 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訴願法規定不符,訴願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非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故為錯誤選項。

總結:

訴願審議書面審查為原則,並非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其他選項皆為訴願的基本原則。

因此,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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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即為聽證,行政救濟不以聽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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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259
本題在考: 訴願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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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451
言詞比較不正式
是用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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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419

民事訴訟(辯論主義):

民事糾紛屬於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執,國家不過度干涉。法官原則上只能依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與提出的證據來審判,不主動調查。

訴願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職權調查主義):
受理訴願的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為了保護人民權益並找出真正的客觀事實,調查不限制於訴願人的請求範圍。即使當事人未提出,機關仍須主動查明真相。

訴願不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行政處分通常有明確的書面資料(公文),看書面就能判斷。且訴願屬上級機關的內部審查,性質偏向行政監督而非司法審判,原則上不用言詞辯論。

自由心證:
法官需判斷哪些證據符合「論理法則」(邏輯)和「經驗法則」(社會常情與生活常識),以此推論出事實。並在判決書裡註明理由,供大眾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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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67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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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198
  • (A) 依職權調查事實——正確。
    此為訴願程序之基本原則。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以發現真實,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 (B) 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錯誤。
    此為本題之錯誤選項。根據《訴願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即便有言詞辯論程序,亦非強制開啟。

  • (C) 受理訴願機關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正確。
    此為訴願程序之基本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在進行事實調查時,應本於職權探知真實,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 (D) 自由心證主義——正確。
    此為訴願程序之基本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在綜合所有調查結果後,應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依自由心證主義判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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