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命其工廠停工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A)撤銷原處分
(B)命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C)訴願不受理
(D)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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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0), B(522), C(38), D(28), E(0) #1533316

詳解 (共 2 筆)

#2247497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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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2970

 

  • (A) 與 (B) 的實務選擇:在國家考試的標準單選題中,若選項同時出現 (A) 與 (B),通常 (A) 撤銷原處分 是最直接且最核心的法定效果。因為受理機關本身就有權限「直接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使其直接失效,不必然要透過原處分機關動手(若涉及裁量權或專業判斷,才會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錯誤:訴願「不受理」(訴願法第 77 條)是針對程序不合法(如逾期提起、非行政處分等)的案件,本題已進入實體審查且有理由。

  • (D) 錯誤:訴願「駁回」(訴願法第 79 條)是針對訴願無理由(原處分合法妥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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