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 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請問上述規定最主要可達成下列哪一項目的?
(A)增加獲得中央補助款的機會
(B)規避來自地方政府的審議機制
(C)增加地方政府消化預算的機會
(D)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A)增加獲得中央補助款的機會
(B)規避來自地方政府的審議機制
(C)增加地方政府消化預算的機會
(D)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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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85), C(197), D(5645), E(0) #3256279
統計: A(125), B(85), C(197), D(5645), E(0) #3256279
詳解 (共 4 筆)
#7519978
正確答案是 (D) 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觀念解析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法規中提到的「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以及「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在傳統的公務預算體制下,各機關的預算若在年度終了時沒有執行完畢,賸餘款必須全數繳回公庫(俗稱「消化預算」的遠因)。然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特別規定將教育經費改以「特種基金(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形式專帳管理,並允許跨年度滾存繼續使用。
這樣的制度設計最主要的優點如下:
- 擺脫會計年度限制:沒用完的錢不會被政府收回,學校與地方政府不需要為了「不被扣減額度」而在年底盲目亂花錢、消化預算。
- 提升自主與彈性:經費可以依照教育現場的實際需求、中長程計畫進行更靈活的調度與資源累積,大幅增加了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 (A) 錯誤:設立地方基金是法定義務與財務管理手段,並非用來作為向中央爭取、增加補助款機率的談判籌碼。
- (B) 錯誤: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仍須由地方政府定之,且預算與決算同樣必須接受地方議會及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議,無法規避審議機制。
- (C) 錯誤:「滾存以後年度繼續運用」的特性正好打破了傳統必須在年底「消化預算」的弊病,因此目的是減少而非增加消化預算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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