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原則上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 500 元
(B) 5,000 元
(C) 2 萬元
(D) 2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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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1), C(408), D(3082), E(0) #3218093
統計: A(9), B(61), C(408), D(3082), E(0) #3218093
詳解 (共 4 筆)
#749157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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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826
這題考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公務機關)與第 29 條(非公務機關)關於「集體個資外洩」的民事損害賠償上限。
當發生重大的個資外洩事件時(同一原因事實,例如系統被駭客入侵導致集體名單外洩),法規對金額的認定有三個層次,也是考試最愛考的三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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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件最低消費:當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00 元以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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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件最高個人上限:最高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2 萬元以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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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最高總額限制:同一事件不論有多少受害者集體求償,原則上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 2 億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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