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保險契約為典型的定型化契約,故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契約條款對於要保 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 定無效。請問此項不公平保險條款內容控制的指導原則為何?
(A) 誠信原則
(B) 合理期待原則
(C) 利得禁止原則
(D) 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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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8), B(112), C(161), D(464), E(0) #1972395

詳解 (共 2 筆)

#3571168
當事人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切實履行自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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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646
  • 法理基礎: 《民法》第 148 條及第 247 條之 1 規定,權利之行使與契約條款之訂定均不得違反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契約為典型的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常無法磋商條款內容。

  • 《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的立法意旨: 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是為了防止保險人利用強勢地位,訂定顯失公平之條款以減輕自身責任或加重對方負擔。其核心目的即在於貫徹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透過「內容控制(Inhaltskontrolle)」機制宣布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避免契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

  • 選項比較:

    • (A) 誠信原則 為私法及契約內容控制的最高指導原則(帝王條款),主管機關(金管會)亦將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歸類於「誠信原則 / 訂約公平」之規範。

    • (B) 合理期待原則: 主要是保險契約條款解釋(疑義解釋)時的輔助工具,非條款效力內容控制的法律帝王原則。

    • (C) 利得禁止原則: 規範損害填補(產險)之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取超過實際損失之利益。

    • (D) 對價平衡原則: 規範危險估計與保費對價間之對應關係(如告知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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