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投信事業之經理人甲要求已被該事業經營之基金列入投資組合之上市公司,年節送大紅包,最高 可處幾年有期徒刑?
(A)7 年
(B)5 年
(C)2 年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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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361), C(16), D(16), E(0) #3377906
統計: A(230), B(361), C(16), D(16), E(0) #3377906
詳解 (共 4 筆)
#723832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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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221
直接白話說,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8 條中,投信人員「收不當利益」的罰則有兩種,考試最喜歡考這兩者的差別:
情況 1:職務上的行為(這題的考點)
大白話:經理人本來就可以買這檔股票,這家公司也確實很好,但他順便厚著臉皮去跟人家「要年節大紅包」。
考場罰則: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下罰金。
情況 2:違背職務的行為(大魔王考點)
大白話:這家上市公司爛到爆,經理人為了收黑錢、拿回扣,故意違背專業,用大眾的基金去護盤或亂買垃圾股。
考場罰則:如果是這種惡意坑殺投資人的背信行為,刑責直接飆升,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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