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公務員揭弊機制設計時考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貪腐容忍度低卻不敢揭弊,原因之一係害怕遭受報復
(B)揭弊怕被貼標籤,故需組織機關與社會文化支持
(C)揭弊管道需顧及被揭弊者權益的保護,最好需明文立法保障
(D)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訂揭弊者權益保護機制
統計: A(18), B(28), C(39), D(258), E(0) #3960245
詳解 (共 6 筆)
我國有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本題答案是 (D)。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揭弊(whistleblowing)制度設計」以及我國現行法制是否已有完整的揭弊者保護機制。
一、各選項解析
(A) 貪腐容忍度低卻不敢揭弊,原因之一係害怕遭受報復 → ✅ 正確
揭弊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知道有問題」不等於「敢於揭露」**。
公務員即使對貪腐具有低容忍度,仍可能因擔心:
-
被長官打壓
-
考績受影響
-
職務調動
-
人際關係惡化
-
遭受職場孤立
-
身分曝光後遭報復
而選擇沉默。
因此制度設計必須降低揭弊者的報復風險(retaliation risk),才能提高揭弊意願。
(B) 揭弊怕被貼標籤,故需組織機關與社會文化支持 → ✅ 正確
正確。
揭弊者除了害怕正式的職務報復,也可能面臨非正式制裁,例如被同事認為:
「愛告密」、「不合群」、「背叛組織」。
因此揭弊制度不能只靠法律規定,還需要建立:
組織文化支持 → 社會文化支持 → 保護揭弊者
也就是把揭弊從「背叛組織」轉變成:
維護公共利益、促進廉能政府的公共行為。
這是公共組織倫理與組織文化的重要考點。
(C) 揭弊管道需顧及被揭弊者權益的保護,最好需明文立法保障 → ✅ 正確
正確。
揭弊制度不能只保護「揭弊者」,也必須兼顧被揭弊者的程序權益。
因為「揭弊」只是提出涉嫌違法或不當行為的資訊,不代表被揭弊者當然有罪。
因此制度設計應兼顧:
揭弊者保護+被揭弊者權益+調查程序公正
例如:
-
揭弊者身分保密
-
防止報復
-
建立獨立調查機制
-
防止惡意誣告
-
保護被揭弊者陳述及答辯機會
-
確保調查程序公平
而透過明文法律規範,可以提高制度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二、(D) 為什麼錯?
(D)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訂揭弊者權益保護機制 → ❌ 錯誤
這是本題唯一錯誤。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核心目的,是規範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例如:
-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
-
不得介入黨派紛爭
-
不得利用職務為政黨或政治團體從事相關活動
-
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限制
其規範核心是:
「政治中立」
而不是:
「揭弊者保護」
因此不能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已經明文建立公務員揭弊者權益保障制度。
三、這題要特別區分的三個概念
| 概念 | 主要目的 | 本題 |
|---|---|---|
| 行政中立 | 防止公務員介入政黨政治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 揭弊(吹哨) | 揭發貪腐、違法、不當行為 | 公務倫理、廉政制度 |
| 揭弊者保護 | 防止揭弊者遭報復 | 需要適當法律與制度保障 |
所以看到:
「行政中立法=揭弊者保護法」
就是錯誤連結。
四、國考快速記憶
這題可以直接用一句話記:
揭弊三要件:敢揭、能揭、公平揭。
① 敢揭
避免揭弊者害怕報復 → A
② 能揭
組織文化、社會文化支持 → B
③ 公平揭
既保護揭弊者,也保障被揭弊者 → C
④ 行政中立 ≠ 揭弊保護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處理政治中立問題 → D錯
答案:? (D)
- (D) 錯誤之處: 我國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核心旨在規範公務人員在政治活動與選舉中保持中立(例如:不得在辦公時間參與政黨活動、不得利用職權要求他人支持特定政黨等),該法之中「完全沒有」明文規定揭弊者(吹哨者)的權益保護機制。
- 我國現況: 臺灣目前關於揭弊者的全面性保護專法(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尚在立法推動階段;現行實務上散見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各相關刑事或貪污治罪條例、勞動基準法等部分條文,但絕非訂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
(B) 揭弊怕被貼標籤,故需組織機關與社會文化支持(正確,揭弊者在組織內常被貼上「叛徒」、「告密者」的負面標籤,需要健康的組織文化與外部支持體系)。
(C) 揭弊管道需顧及被揭弊者權益的保護,最好需明文立法保障(正確,為防止「黑函、惡意誣告」或「未審先判」,揭弊機制也必須保護被指控者的隱私與名譽權益,以求衡平)。
(D)
(D) 錯誤原因:我國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宗旨是在於規範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要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保持政治中立,不介入政治紛爭,其條文中並未明訂揭弊者的權益保護機制。我國關於揭弊者的保護,是透過專門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專法來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