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D兩位董事,但
未去辦理登記,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及未登記之效力如何?
(A)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B)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C)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D)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47), C(22), D(305), E(0) #704450
統計: A(9), B(47), C(22), D(305), E(0) #704450
詳解 (共 2 筆)
#1522637
民法第27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立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3
0
#7445594
- ? (d) 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7 條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有代表權,且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非經登記,不得以其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題中,章程雖然限制只能由 c、d 代表法人(意即 a 的代表權受到限制),但因為未辦理登記,甲法人就不得以此限制來對抗不知情的買受人(第三人)。因此,a 董事代表甲法人所簽訂的買買契約對外依然有效,法人必須負擔契約責任,此即「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法理。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無效;得對抗第三人:契約並非無效,且未登記之限制依法絕對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 ? (b) 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契約效力判定錯誤,未登記前該代表權限制對外不生效力,故契約有效。
- ? (c) 有效;得對抗第三人:後半段錯誤,如果可以對抗第三人,法人就能主張 a 無代表權而使契約無效,這與未登記不得對抗之規定相左。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