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1條規定,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第211條第3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幾日前為之?(A)5天(B)10天(C)15天(D)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