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對於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者之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否施以強制治療之判斷標準在於再犯之危險
(B)強制治療應在有期徒刑執行之前先進行
(C)強制治療期間乃至犯罪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D)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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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1879), C(233), D(228), E(0) #381804
統計: A(292), B(1879), C(233), D(228), E(0) #381804
詳解 (共 10 筆)
#504084
執行期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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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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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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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B.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A.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C.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D.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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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34
舊法 : 犯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罪>執行前
新法:增訂皆須於徒刑"執行期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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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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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13
是的~~來看看這個實例可以解決您的疑問 性侵犯終於被假釋了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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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22
請問:意思是說在徒刑期滿前,鑑定出會再犯,才要強制治療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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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473
刑法§91-1修法囉
Ⅰ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Ⅱ前項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Ⅲ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Ⅳ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Ⅴ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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