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為其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 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時,該法庭應如何進行程序?
(A)法官應採取該法庭之見解為裁判
(B)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C)直接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D)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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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4), D(10), E(0) #3866539

詳解 (共 1 筆)

#7352287
26 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就其所應適用之法律見解,與先前之裁判見解歧異時,應如何進行程序?
答案為 (B)
✅ (B) 正確: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解析:依據 法院組織法 §51-2(刑事大法庭新制),提案至大法庭裁判前,必須先以徵詢書向其他各庭進行「徵詢」。若仍有歧異,始得提案由大法庭裁判。
❌ (A) 錯誤:本庭得逕採本庭見解進行裁判
解析:若與先前見解歧異,不得直接裁判,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不統一,違反大法庭制度之目的。
❌ (C) 錯誤:本庭應直接提案至刑事大法庭裁定
解析:在直接提案前,法定程序必須「先行徵詢」,若徵詢後各庭見解一致,則不需提案。
❌ (D) 錯誤:本庭應報請最高法院院長召開庭長會議解決之
解析:現行法已廢除舊有的「民刑事庭會議/判例」制度,統一法律見解之權力已歸屬於「大法庭」。
核心記憶點:歧異處理順序:先徵詢、後提案(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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