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臺北市議會依據建築法第 101 條規定授權,制定臺北市建築管理規範。依我國地方制度法,關於 此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自治規則,其效力相當於法規命令
(B)屬於自律規則,其效力相當於中央法律
(C)屬於自治條例,如與法律相牴觸則無效
(D)屬於行政規則,內容不可影響人民的權利
統計: A(422), B(40), C(1310), D(158), E(0) #3705411
詳解 (共 7 筆)
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條例
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公布→自治規則
在其權限範圍內(不用法律授權)地方立法機關即可自行訂定自律事項→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25(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31規定,自律規則乃指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基於權限範圍內之自律事項所訂之規則,係屬議會自律之範疇,其規範事項包括議會議事程序(例如提案方式、開議法定人數、讀會程序、表決方式等)、議會內部事項(例如議會內部人員配置、編制及執掌等)、內部秩序、紀律及懲戒等。(資料來源:公職王)
正確答案為 (C)。
解析說明:
(C) 正確:
性質: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依據中央法律(《建築法》第101條)之授權所制定的規範,屬於《地方制度法》第25條所稱之「自治條例」(現行名稱為《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效力: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牴觸者,無效。
其餘選項錯誤原因:
(A) 錯誤: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如臺北市政府)訂定發布,而非地方立法機關(臺北市議會)制定。
(B) 錯誤:自律規則係由地方議會訂定,且僅針對議會內部的事務(如議事規則),效力亦非相當於中央法律。
(D) 錯誤: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訂定以規範內部事務,且不得直接限制或影響人民權利;而自治條例得依法對人民權利進行規範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