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但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申請之情形?
(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B)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C)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D)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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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8), C(34), D(230), E(0) #1234133

詳解 (共 2 筆)

#1443419
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2065&Key%20%20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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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89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離婚

解析

這題考的是舊制《原住民身分法》(110年修正前)中有關「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經典考古題,以及其核心邏輯。

在舊制《原住民身分法》(原第 9 條)中,規定了三種原住民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情形:

  1.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A)

  2.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B)

  3. 年滿 20 歲(舊制成年年齡),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C)

為什麼 (D) 不屬於得申請喪失的情形?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是否要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 但如果是「離婚」(婚姻關係消滅),在法律上的權益效果正好相反,反而是讓當初因為結婚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因此「離婚」絕對不是申請「喪失」身分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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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8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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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5 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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