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無法於所欲起造之建物中提供法定停車空間,主管機關遂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
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免除其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行政契約中得不約定甲所給付代金之特定用途
(B)約定之代金數額過高時,甲仍須給付,不可主張行政契約有瑕疵
(C)若約定代金給付之用途為興建公立幼兒園時,該行政契約無效
(D)主管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故該行政契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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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265), C(4639), D(799), E(0) #2052652
統計: A(645), B(265), C(4639), D(799), E(0) #2052652
詳解 (共 5 筆)
#3537700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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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081
選項(A)該行政契約中得不約定甲所給付代金之特定用途 應改成 應
依行程法第137條第一項第1款,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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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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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C) 是對的: 甲是因為「沒辦法蓋停車位」才繳代金,這筆錢的身分是停車空間的替代品,政府收了就應該拿去蓋公共停車場。如果政府把錢拿去蓋「公立幼兒園」,雖然幼兒園很好,但跟「停車」完全無關,這就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合約是無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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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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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 契約一定要寫明這筆代金的「特定用途」(蓋停車場),不能拿去當機關的私房錢自由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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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 如果代金數額高到不合理,違反比例原則或顯失公平,契約就是有瑕疵,甲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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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 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用「行政契約」來代替行政處分(這叫雙務契約),只要符合法規,這種做法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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