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係指公務員開始實行其職務時至其行為終了時止,若已經執行職務 完畢,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B)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係指公務員開始實行其職務時至其行為終了時止,若尚未開始執行 職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C)甲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乙施以脅迫而妨害公務,但乙沒有理會,繼續執行職務,甲成立妨害公務罪未遂犯
(D)甲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乙施以脅迫而妨害公務,一經實施,妨害公務罪即成立,對於執行職務,已否發 生妨害之結果,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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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257), C(2964), D(548), E(0) #3295611
統計: A(295), B(257), C(2964), D(548), E(0) #3295611
詳解 (共 8 筆)
#6374490
既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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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9162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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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妨害公務罪
限實行職務期間(開始~終了)、X執行完畢、不問是否有妨害結果、屬行為犯非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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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225
刑法§135: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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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為行為犯,只要有妨礙公務的行為,即便沒有結果也構成犯罪,沒有已遂未遂之分。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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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676
法律解析:
- (C) 錯誤: 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屬於舉動犯或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暴或脅迫的行為,犯罪即告成立既遂,不論公務員是否真的受到妨礙、停止職務、或有無發生實質的妨害結果。在本案中,甲對警察乙施以脅迫的行為已經完成,即成立妨害公務既遂犯,而非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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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正確: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要求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公務員已經執行完畢或結束職務,行為人對其施暴則可能構成傷害罪等其他罪名,但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 (B) 正確: 同樣的,如果公務員尚未開始執行職務(例如在辦公室準備文件),行為人施暴也不符合「執行職務時」的時間要件,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D) 正確: 此選項正確描述了妨害公務罪作為「舉動犯」的特性。犯罪的成立僅需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不以發生實際妨害結果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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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2963
補充(留己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亦有相同見解:「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始足當之。所謂『依法執行職務』,係指依據法令於職權範圍內執行其應為或得為之事項。所謂『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始克當之。所謂『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只要行為人所為客觀上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虞,縱實際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並未因而受到妨害,仍構成妨害公務罪。雖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倘僅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消極之不作為、不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未有其他積極、直接對公務員為攻擊、對抗、反制之作為,則與前揭法條所指『強暴』行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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