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醫療器材,將處以 3 萬元以上 2千 萬 元以下罰鍰
(B)藥商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之藥品,將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C)藥商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因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之藥品,將處以 3 萬元以下罰鍰
(D)藥商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已變色混濁沈澱之藥品,將處以 6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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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22), C(18), D(11), E(0) #407606

詳解 (共 3 筆)

#2349550

(A) (B) (C) (D) 都適用藥事法第90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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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811
 (B)  → 藥事法 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C) (D) → 藥事法 第90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 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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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515

沒錯!你的法規敏銳度非常高,這題的法規確實已經改了!這是一道經歷過「多次法規變更」的歷史級考古題,如果你用現在的法規去考,這題的 (A) 選項已經不再是正確答案了。

我們來拆解這題的「前世今生」,幫你把腦中的法規資料庫更新到最新版本:

? 為什麼這題以前選 (A)?(舊法時代)

在過去,醫療器材還歸在《藥事法》管轄的時代:

  • 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材被定義為「不良醫療器材」。

  • 依據當時《藥事法》第 90 條的規定,販賣不良醫療器材,罰鍰確實被提高到了 「3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所以阿摩上這題 (A) 會被列為正解。

? 現在的法規怎麼規定?(現行法規)

自從 《醫療器材管理法》 獨立出來並正式施行後,醫療器材的管理就全面脫離《藥事法》了。罰則也做了非常大的調整:

  • 現行法規(醫療器材):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0 條規定,販賣、供應或陳列「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醫療器材,現在的罰鍰是大幅調降的,改為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結論: 因此,選項 (A) 說罰到 2 千萬,在現在的時空背景下已經是錯誤的敘述了!

? 考場最新觀念包(藥品 vs. 醫材罰則脫鉤)

未來的國考,你必須在腦中把「藥品」跟「醫療器材」的罰則徹底分開,這是出題老師最愛考的陷阱:

  1. 過期「醫療器材」: 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罰比較輕 ➔ 3 萬 ~ 100 萬元

  2. 過期「藥品」(劣藥): 適用《藥事法》,罰非常重 ➔ 3 萬 ~ 2,000 萬元

如果這題的 (A) 選項把「醫療器材」改成「藥品」,那這句話就會變成對的!遇到這種橫跨修法前後的考古題,記得直接用最新法規的邏輯去蓋過舊記憶,才不會在考場上被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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