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A)限期改善
(B)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C)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2年以上,仍未改善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執照
(D)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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