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甲未將代理權授與給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B)乙成為契約當事人,負履行責任
(C)丙對乙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丙僅得依侵權行為法,請求乙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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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133), C(153), D(151), E(0) #1545752
統計: A(448), B(133), C(153), D(151), E(0) #1545752
詳解 (共 3 筆)
#7525092
本題涉及民法上「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核心條文為民法第 11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各選項詳細分析
• (A) 正確:無權代理人(乙)對善意相對人(丙)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無過失責任」(或稱法定擔保責任)。也就是說,不論乙主觀上是有故意、過失,甚至是自己被騙,只要甲最終不承認該契約,乙就必須對善意的丙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B) 錯誤:乙雖然是以甲的名義訂立契約,但乙自始至終都不是契約當事人。因此,丙不能要求乙「履行契約」(即不能要求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或給付價金),乙只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錯誤:民法第 110 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民法中並沒有特別規定短期消滅時效。因此,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的 15 年消滅時效,而非 2 年。
• (D) 錯誤:丙除了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外,更可以直接依據民法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這是一種特別的法定責任)請求損害賠償,這對丙的保障比單純主張侵權行為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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