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甲教唆乙去打傷丙,但乙未能將丙打傷,則:
(A)乙犯傷害未遂罪
(B)甲犯傷害未遂罪
(C)甲不處罰
(D)甲和乙同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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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4), C(810), D(29), E(0) #267992

詳解 (共 3 筆)

#1957520
教唆犯不處罰未遂 第 29 條: 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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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7540

刑法277條傷害罪不處罰未遂

故乙無罪,共犯甲亦無法從屬,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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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626
  1. 正犯(乙)的部分
    • 乙雖然出手打丙,但「未能將丙打傷」,在法律上屬於普通傷害罪之未遂犯
    • 然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
    • 依據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既然普通傷害罪沒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因此乙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無罪) 
  2. 教唆犯(甲)的部分
    •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由於現行刑法採「共犯限制從屬形式」(即被教唆人必須至少著手實行故意違法行為,共犯才會從屬而成立)。在此案例中,乙雖然已經著手,但因為普通傷害罪本身不處罰未遂,導致乙最終不成立犯罪。
    • 既然被教唆人(乙)所犯的未遂罪是不罰的行為,教唆者(甲)自然也失去從屬的依據,因此甲不予處罰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a) 乙犯傷害未遂罪:如上所述,刑法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乙不構成犯罪,選項不正確。
  • (b) 甲犯傷害未遂罪:甲只是教唆者,並非親自實施犯罪的正犯,且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甲不成立任何未遂罪的教唆犯。
  • (d) 甲和乙同時犯:甲乙兩人皆不構成犯罪,因此不可能成立同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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