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代位包含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權利代位又稱為代位求償,而物上代位又稱為殘餘物代位
(B)行使代位求償之後,保險人有效率降低賠款反映在釐定保險費率上提高保險費
(C)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D)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於損失金額範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3), B(4), C(6), D(45), E(0) #3111091
統計: A(173), B(4), C(6), D(45), E(0) #3111091
詳解 (共 2 筆)
#7391551
- 保險代位原則(Principle of Subrogation)在學理與實務上主要分為兩大類:
- 權利代位:又稱為「請求權代位」或「代位求償」。當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額後,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物上代位:又稱為「所有權代位」或「殘餘物代位」。指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或全損,保險人依約全額賠付保險金後,依法取得該受損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與殘餘物處分權。
- ❌ (b) 行使代位求償之後,保險人有效率降低賠款反映在釐定保險費率上提高保險費:
- 錯誤原因: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可以向第三人追回賠款,這會使保險公司的「淨賠款」減少、經營成本降低。其效果應當是反映在釐定保險費率上降低保險費(調降保費),而不是提高保險費。
- ❌ (c) 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 錯誤原因: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除非損失是由該受僱人「故意」所致,才不在此限)。選項中未說明受僱人為故意,原則上是不得行使的。
- ❌ (d) 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於損失金額範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 錯誤原因: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數額,是以「不逾賠償金額(即保險人實際給付的理賠金額)」為限,而非「損失金額範圍內」。若被保險人的實際總損失大於保險人理賠的金額(例如保額不足或有自負額),保險人也只能在「理賠金額」的範圍內代位,超過理賠金額的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求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