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某市政府為改善空氣品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全市為「空氣品質維護區」,並規定凡出廠
滿 10 年以上之柴油車,未取得排放檢驗合格證明者,一律禁止進入該市,違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某貨運業者主張:空氣污染防制法僅授權地方政府公告空氣品質維護區,未明確
授權禁止 10 年以上柴油車進入,且該規定未區分車輛污染程度,違反比例原則;市政府裁罰
規定與中央法規不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關於上述情境,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空氣污染防制兼具地方自治與環境保護公益目的,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內採取進出管
制措施,原則上有較大形成空間,至於是否須具備具體法律授權,並非當然影響其合法性

(B)地方政府依法律授權公告空氣品質維護區後,得於授權目的範圍內訂定必要管制措施;惟
該等措施如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仍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C)空氣品質維護區制度既以改善空氣品質為目的,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1 項授權各
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
源管制措施,則限制車輛進出措施符合條項,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D)地方政府如係依自治條例規定裁處罰鍰,即屬地方自治權之行使,不涉及與中央法律授權
範圍是否一致的問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