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據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之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業務員招攬時所填報之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身分確認、投保目的及年收入或財務狀 況。
(B)對於業務員招攬之保件有保額過高之情形時,保險公司應請 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或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 並簽名確認。
(C)前項由要保人簽名確認之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亦屬要保書告知 事項之一環,要保人未誠實告知時,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
(D)經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社會經濟地位與投保狀況顯屬合 理、適當者,得免提出收入或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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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22), D(4), E(0) #1818026

詳解 (共 1 筆)

#7445262

選項分析

  • (A) 業務員招攬時所填報之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身分確認、投保目的及年收入或財務狀況。
    • 依據自律規範規定,業務員招攬報告書中,確實必須確實包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身分確認、投保目的、年收入或財務狀況等基本財務評估。
  • (B) 對於業務員招攬之保件有保額過高之情形時,保險公司應請 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或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 並簽名確認。
    • 當保額高於保險公司訂定的財務核保標準時(高保額保件),為了防範道德危險,保險公司必須要求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或填寫並簽名確認財務資料相關問卷。
  • (C) 前項由要保人簽名確認之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亦屬要保書告知 事項之一環,要保人未誠實告知時,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 
    • 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不屬於要保書書面告知事項(保險法第 64 條之告知事項),因此要保人若未誠實告知財務狀況,保險人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 (D) 經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社會經濟地位與投保狀況顯屬合理、適當者,得免提出收入或財產證明。
    • 如果經過核保人員綜合評估,發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如知名企業家、高社會聲望人士)與其投保狀況、保費支出顯屬合理、適當,則保險公司在實務與規範上得免除其提出具體收入或財產證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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