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B)裁定,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C)聲請案件之受理,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 數同意
(D)不受理之裁定得免附理由,但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統計: A(221), B(481), C(551), D(1554), E(0) #3462196
詳解 (共 10 筆)
憲訴法第32條第3項: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A)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C)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D)憲法訴訟法第32條
-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A)
-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B)
-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C)
-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D)
這題的錯誤敘述是 (D) 不受理之裁定得免附理由,但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法律依據與正確解析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3 項之明文規定: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新制(憲法訴訟法)為了落實司法公開與裁判透明化,不論是判決或是不受理裁定,通通都必須附加理由,並且要顯名(記載大法官姓名及同意與否的意見),不能免附理由。因此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其他正確選項的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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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符合《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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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符合《憲法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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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符合《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2 項:「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