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縣政府徵收土地興建市場,徵收範圍遠大於所需時,牴觸何項行政法之原則?
(A)經濟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羈束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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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6200), C(367), D(46), E(0) #34189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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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則:所採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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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891
  • ?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這是比例原則的三大子原則之一。其核心要求是行政機關在採取多種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範圍最小的手段
  • ? 題目情境解析:縣政府為了興建市場而徵收私有土地。既然興建市場只需要特定面積,行政機關就應該限定在該特定範圍內徵收。然而,政府卻「徵收範圍遠大於所需」,這表示政府採取了超過必要限度的手段,對人民的財產權造成了不必要的過度侵害,因此明確牴觸了必要性原則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經濟性原則:行政法上並無「經濟性原則」這項法定基本原則,這通常屬於財政學、企業管理或機關採購效率的評估概念,與本題探討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範圍無關。
  • (c)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如法律條文、行政處分)的內容必須意義明白、人民可以預見,且司法能加以審查。題目中徵收範圍過大,並非指徵收計畫標示不明確,而是範圍過當,故未牴觸明確性原則。
  • (d) 羈束性原則:相對於「裁量行為」,「羈束行為」是指法律法規已經將條件和結果規定得非常嚴格,行政機關沒有自行選擇或斟酌的裁量空間。本題核心在於徵收手段的範圍寬嚴,與行政機關是否享有裁量空間的羈束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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