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D)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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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0), B(1114), C(1014), D(595), E(0) #3048816
統計: A(3230), B(1114), C(1014), D(595), E(0) #3048816
詳解 (共 10 筆)
#5695431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 43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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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138
(B)民事訴訟法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C)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D)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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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359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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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931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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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1Ⅰ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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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24
Ⅰ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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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461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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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467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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