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憲法法庭判決之內容,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在具備一定條件之前提,即得依其民族意
願,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而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所保 障之原住民族。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判決所明文揭示之條件?
(A)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B)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C)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
(D)未有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
統計: A(3), B(4), C(8), D(220), E(0) #3311555
詳解 (共 2 筆)
這題答案 D 是正確的,而且你前面特別提醒判決年份後,這題應以**「111年憲判字第17號」**為準。
一、判決正式資料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日期為111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一項直接指出: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並進一步列出判斷條件:
「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憲法法庭)
二、逐項對照判決
(A)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 正確
這幾乎就是判決主文的原文: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因此 A 明確屬於憲判字第17號揭示的條件。(憲法法庭)
(B)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 正確
判決主文直接規定:
「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而判決理由第37段進一步說明,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其內涵主要就是文化認同;族群成員應對所屬族群維持認同,並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群、成為其成員。(憲法法庭)
所以 B 正確。
(C)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
⭕ 正確
判決主文明確要求:
「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
判決理由第34段更進一步說明,日治時期的官方戶口調查簿具有客觀完整性,可以作為判斷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身分的重要歷史資料之一。(憲法法庭)
所以 C 正確。
(D)未有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
❌ 錯誤 → 本題答案
這個條件不是111年憲判字第17號所明文揭示的判斷要件。
判決所列的核心條件是:
① 文化特徵仍然存續
② 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③ 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
④ 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
判決沒有把:
❌ 「未有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
列為原住民族認定的條件。(憲法法庭)
三、這題最重要的法條/判決記憶
可以把111年憲判字第17號濃縮成:
「文化+認同+歷史+民族意願」
| 要件 | 判決內容 |
|---|---|
| 文化 |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存續 |
| 認同 | 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
| 歷史 | 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 |
| 意願 | 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 |
而 **「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不在其中。
四、特別注意:判決理由比主文更完整
如果是申論題,建議不要只寫前三項。
因為判決理由第38段其實進一步說明:
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必須具備文化特徵存續、成員維持族群認同、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群並成為其成員,以及具有客觀歷史紀錄等條件。(憲法法庭)
所以國考申論可以寫成:
「111年憲判字第17號認為,既存於臺灣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如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仍然存續,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群並成為其成員,且其為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事實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即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之保障。」
這樣寫會比單純背「三個條件」更加完整。
? 最終答案:D
111憲判17:文化存續+族群認同+歷史紀錄+民族意願;沒有「利害關係人不得異議」這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