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
(B)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未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者,無效
(C)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D)行政機關得簽訂代替羈束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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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6), C(1512), D(445), E(0) #3563523
統計: A(26), B(166), C(1512), D(445), E(0) #3563523
詳解 (共 6 筆)
#6725783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與效力
(一) 事由
1.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2.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2)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3) 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4) 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 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D) 在沒有法律規定(被羈束)的前提下 機關享有形式上的裁量權(若能達成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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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640
羈束處分是需要依法處理、行政機關沒有其他選擇權,
但依據行程法第137條第二款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等於有寫著羈束處分可以訂定行政契約代替,只是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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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065
(A)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B)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時,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若未載明,該契約無效。
(C)《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為全部無效;例外若可認為欠缺該無效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始為有效。
(D)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第137條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包含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惟無裁量權時之約定人民給付有其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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