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查核強制執行案件,若發現下列何種情形,應提列為缺失項目?
(A)先對連帶保證人查調財產,再對主債務人查調財產
(B)法院所訂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較市價偏高,催收人員具狀聲請調低價格
(C)收到法院之分配表時,發現分配之債權金額有誤,於指定分配期日當天到院聲明異議
(D)收到法院之分配表時,發現分配之債權金額有誤,於指定分配期日前五天,具狀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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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113), C(1044), D(253), E(0) #290075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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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收到法院之分配表時,發現分配之債權金額有誤,於指定分配期日一日前到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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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之分配表時,發現分配之債權金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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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向保證人求償,查調財產順序並無強制規定。
 (B) ❌ 若認為底價過高影響拍定,聲請法院酌予調整,屬積極維護債權的作法。
(C) ✅ 缺失。依《強制執行法》,對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分配期日前一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等到分配期日當天才到院聲明,已逾法定程序,可能喪失異議權,屬催收作業缺失。
(D)❌ 符合法定程序,非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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