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同一標的物上不容許同時存在性質不相立的兩種以上物權」,是指物權的何種性質?
(A)排他性
(B)優先性
(C)追及性
(D)物權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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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1), B(42), C(10), D(154), E(0) #1852045

詳解 (共 2 筆)

#2975181
(A)物權之排他性,乃同一物上,不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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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545
正確答案是 (A) 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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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物權的排他性(或稱排他效力),是指同一個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互相衝突、不能並存」的物權。
  • 當一個物權成立時,就具有排斥其他性質不相容物權成立的效力。例如:一間房子只能有一個「所有權」,當 A 擁有這間房子的所有權時,B 就絕對不可能同時也擁有這間房子的所有權。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B) 優先性: 指當同一個物權上存在數個相互衝突的權利時,成立在先的權利優先於成立在後的權利(例如:同一間房子設定了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抵押權,拍賣時第一順位優先受償)。
  • (C) 追及性: 指物權成立後,不論該標的物轉手到誰的移轉控制下,物權人都可以追及到該物之所在,直接對該物行使權利(例如:你的車被偷又被賣給別人,你依然可以依法向現在佔有車子的人要回來)。
  • (D) 物權法定效力: 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都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能自己隨意發明或創造新的物權種類(民法第 7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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