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有關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編配是採行
(A) 勤四息八為原則,或依上級警察機關之規定分班服勤
(B) 三班輪替或依上級警察機關之規定時間分配
(C) 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D) 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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