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列哪一種情形合於「記大過」事由?
(A)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B)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C)違 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D)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 私人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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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8), C(127), D(74), E(0) #1501317

詳解 (共 2 筆)

#184711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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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n(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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