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專責處理投資人及交易人之諮詢申訴、調處、保護基金償付、團體訴訟、歸入權等相關保護業務之保護機構為:(A)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B)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C)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D)消費者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