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不屬於應主動公開者?
(A)政府機關所訂之裁罰基準
(B)訴願之決定
(C)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D)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統計: A(93), B(496), C(2023), D(477), E(0) #1456307
詳解 (共 10 筆)
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
訴願審議委員會性質上,屬於各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 ,因此,訴願決定做成後,係以訴願審議委員會所屬之各該行政機關名義對外行文,而非以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名義為之。
合議制機關才要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3款: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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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非主動公開事項,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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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陷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3 項,所謂「合議制機關」,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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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訴願審議委員會」僅為各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法務部等)內部設立之審議性組織/內部單位,並非具備獨立法人/機關地位之「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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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訴願委員於審議時之諮詢、討論過程與會議紀錄,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內部作業資料」,原則上限制公開/免予公開,更不可能屬於應「主動公開」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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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選(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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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裁罰基準」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強制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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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選(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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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訴願決定係上級機關針對訴願案件所作成之公法上行政處分/行政決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屬於應主動公開之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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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選(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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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設立之獨立合議制機關(完全符合第 7 條第 3 項定義),其委員會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強制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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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屬於內部單位(非合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