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 述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適用
(B)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而移轉,不需重新 申請
(C)應於開徵 40 日前申請
(D)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買賣而移轉,新土地所 有人均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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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7), C(11), D(13), E(0) #3866106
統計: A(25), B(97), C(11), D(13), E(0) #3866106
詳解 (共 2 筆)
#7448863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 第 41 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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