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得為相關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人民 因該強制處分或強制措施,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賠償。損失賠償,於調查確定後多久時間 內,該管政府應補償之?
(A)六個月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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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82), C(749), D(58), E(0) #1019398
統計: A(238), B(182), C(749), D(58), E(0) #1019398
詳解 (共 9 筆)
#1370858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答案應為C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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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550
答案應該是兩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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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939
自發現2年內 但發生5年後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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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928
災害防救法
第 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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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032
修法
第 33 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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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584
請求之 跟補償之 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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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9347
災害防救法第3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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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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