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公務員甲將非屬國防事項之密件公文帶回家繼續辦理,返家途中不慎遺失,經被不詳民眾拾得,交付周
刊使用,甲有無犯罪?
(A)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B)沒有犯罪,因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處罰過失犯
(C)沒有犯罪,因為交付周刊使用者不是甲
(D)雖該當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但無期待可能性,故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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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0), B(874), C(258), D(649), E(0) #2052604
統計: A(5770), B(874), C(258), D(649), E(0) #205260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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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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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之規定:
- 第一項(故意犯):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項(過失犯):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公務員甲將密件公文帶回家辦理,於途中「不慎遺失」,主觀上屬於過失行為;而該公文隨後被不詳民眾拾得並交付周刊使用,導致應秘密之資訊已實質讓不應知悉的第三人得知,發生了「洩漏」的客觀結果。因此,甲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的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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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沒有犯罪,因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處罰過失犯
- 原因:錯誤。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明確設有處罰過失犯的明文規定。
- ❌ (c) 沒有犯罪,因為交付周刊使用者不是甲
- 原因:錯誤。本罪處罰的行為包含「洩漏」或「交付」。雖然實際交付給周刊的人不是甲,但甲因過失遺失公文,導致秘密外洩讓他人得知,已構成「過失洩漏」。
- ❌ (d) 雖該當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但無期待可能性,故不犯罪
- 原因:錯誤。甲身為承辦公務員,本應注意並妥善保管機密公文,且在客觀上並無任何不可抗力或無法期待其遵守法令的特殊情狀(具備期待可能性),不能以此免除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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