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
(A)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
(B)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C)立刻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D)先進行搜索,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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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89), C(51), D(9), E(0) #184005

詳解 (共 3 筆)

#1598396
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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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025
正確答案請直接鎖定 (B)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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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源解析
  1. 核心法源(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採「法院審查主義」(原則上必須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當司法警察官(如警局分局長、刑事隊長等)因辦案需要認有搜索必要時,法律規定他們的權限不能直接跳過檢察官去向法院要票,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

  2. 大絕招(口訣:警→檢→法):

    • 司法警察(官):地位在最基層,沒有直接向法院要搜索票的權力。

    • 檢察官:具有偵查主體地位,是警察的「第一道篩選關卡」。

    • 法官(法院):掌握最終核發權。

    • 所以警察要拿票,一定要走這條路:警察先找檢察官點頭(許可) → 再送進法院讓法官審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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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 (A) 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錯! 檢察官自從搜索改為法官保留制後,已經「沒有」核發搜索票的權力了,只有法官能發。

  • (C) 立刻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錯! 這是「檢察官」才有的特權(刑訴 §128-1 條第 1 項)。司法警察官直接送件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直接駁回」。

  • (D) 先進行搜索,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錯! 這叫「先斬後奏」,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逕行搜索/緊急搜索」要件,否則原則上未持票搜索一律違法。題目問的是「一般認有搜索必要時」的正常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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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07
求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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