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市議會議員張三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選票圈選的內容出示於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因為張三是公務員
(B)張三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因為選舉應以無記名之方式為之
(C)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張三不是公務員
(D)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其圈選內容非屬公務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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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995), C(282), D(2408), E(0) #2791780
統計: A(302), B(995), C(282), D(2408), E(0) #2791780
詳解 (共 9 筆)
#5233328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議長選舉本來就是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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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870
地方制度法 第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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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619
白話文:因為本來就是記名投票,不算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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