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B)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C)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D)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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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6), C(1), D(9), E(0) #3454144

詳解 (共 3 筆)

#6497737
保險法   第 16 條 要保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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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6條、第17條關於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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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756
甲與乙是「提供費用的人」,而丙是「接受費用的人(即仰給之人)」
這意味著丙在經濟上依賴甲與乙的供給。一旦甲或乙不幸發生事故,丙將失去經濟來源(生活費或教育費)並遭受實質損失。因此,受扶養者(丙)對扶養者(甲、乙)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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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乙是費用提供者,丙是仰給者。除非有其他法定關係(如父母子女),否則純粹的提供者對仰給者通常不直接因提供費用而產生人身保險利益。
  •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甲與乙之間只是「共同提供費用」的合作關係,彼此並非互相仰給生活費,因此乙對甲沒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通常是單向的經濟依賴關係,此處只有「丙對甲」及「丙對乙」有保險利益,三人之間並非全面互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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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5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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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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