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方案、計畫的擬訂以及其執行,是由下列何機關負責與督導?
(A)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B)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C)農業部獸醫研究所
(D)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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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4), C(52), D(684), E(0) #3279398
統計: A(171), B(4), C(52), D(684), E(0) #3279398
詳解 (共 2 筆)
#7420430
中央:訂定政策、標準、法規、補償基準、計畫核定、屠宰相關
- 依據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畜禽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宗教、特殊民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例外
- 依據畜牧法規定,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係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 目前畜產品主管機關有農業部與衛生福利部,依生產流程,兩機關責任分界點為屠宰場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屠宰場內→農業主管機關 (屠宰及分切)
- 出屠宰場→衛生主管機關 (運送過程的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交付食品業者後的衛生查核、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
- 自國外進口肉品(屠宰場外)時,若有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相關檢驗及後續處理,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 依據畜牧法,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由農業部&衛生福利部訂定
- 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檢查為合格之屠體及內臟或其包裝容器,應標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此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 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才能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 為學術研究或病因鑑定需要,經判定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寄生蟲及胚胎等病材,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申請,經1.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經2.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簽發放行文件後,始得運出屠宰場
- 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家畜具有患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感染性急症者時,不得施以緊急屠宰 (感染性急症可能會傳染,不能馬上屠宰,可能不合格要廢棄)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
- 屠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依據「屠宰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之規定,實施微生物污染之抽驗,以確保其所生產之屠體及內臟適合供人食用
- 依「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實施微生物污染之抽驗,以確保其所生產之屠體及內臟適合供人食用,是屠宰場的責任
- 依據「屠宰作業準則」,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家畜禽應於放血作業完成後,始得進行燙毛作業、採用脫毛劑脫毛者其脫毛劑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 畜牧法 - 屠宰場設置標準:設立屠宰場時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 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一直考)會勘,合格後發給屠宰場登記證書
- 屠宰場於領得屠宰場登記證書後首次作業10日之前,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 屠宰場負責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實際屠宰作業時間及下月預定屠宰作業時間,報中央主管機關
- 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依畜牧法第30條規定,應重新申請設立
-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
- 甲類動物傳染病依法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疫區並自該疫區禁止輸入檢疫物
- 輸出國(地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新城病非疫區者,該輸出肉類應經下列其一之加熱處理方式,始可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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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中心溫度達70 °C並維持30 min以上。
- 產品中心溫度達80 °C並維持9 min以上。
- 產品中心溫度達100 °C並維持1 min以上。
- 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之規範辦理。
- 其他足以確認已消滅新城病病毒之加熱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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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出檢疫物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國際檢疫上有必要者,應申請檢疫
- 由國外裝運動物之進口船隻駛抵港外時,應依照國際慣例豎立動物檢疫信號
- 執行檢疫時,對整批動物得個別為之;對動物以外檢疫物,應整批為之。檢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檢
- 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 依據現行法規,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生物藥品製造技術之指導、協助等事項,由農業部獸醫研究所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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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實際執行、稽查、通報、撲殺、補償發放、業務管理、牛奶相關
- 乳牛場中牛隻經檢驗確診屬人畜共通之牛結核病,罹患該病牛隻的撲殺補償由當地動物防疫主管機關辦理
- 政府依法補償發生法定動物傳染病所撲殺的動物,補償費的評價委員會由疫區主管機關遴聘組成,包括疫區動物防疫機關代表、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及畜產推廣人員、疫區相關產業代表
、疫區地方民意代表 - 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要將疫情相關資料於24h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 畜牧場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 依據畜牧法中乳業管理規定,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
- 依據畜牧法中乳業管理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驗酪農生乳品質
- 生乳:直轄市及縣 (市)農業主管機關
- 生乳以外乳品: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
- 執行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應由各縣市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編列
- 目前政府執行畜禽違法使用乙型受體素抽驗不合格案件,是由轄區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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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是針對特定事項把關;涉及到影響民眾權益的要由具有行政公權力的地方主管機關來執行
- 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權責: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等措施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在防疫有必要時可停止動物園、屠宰場、畜禽水產肉品批發市場及加工廠、集乳站等場所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及其他動物聚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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