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4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B)如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即停止審議程序
(C)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續行審議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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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8), C(6), D(16), E(0) #1425410

詳解 (共 1 筆)

#7515254

《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規定:

第 1 項: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判程序。但懲戒處分如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懲戒法院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第 2 項:依前項但書規定停止審判程序者,懲戒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審判之裁定。

第 3 項:同一行為已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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