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3. 品管人員有下列何項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1.未能確實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2.未能確實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3.工程查核列為丙等,僅可歸責於監造單位人員者 4.工程查核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可歸責於該品管人員者
(A)4
(B)1.2
(C)1.4
(D)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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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2), E(0) #3882614